1. 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(包括生育保险),经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,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支付。陪产假工资一般按当地社平工资标准发放。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标准,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。
2.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职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其配偶生育时前12个月的平均带薪工资基数计算。
1、怀孕期间的工资
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(按28周计算),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以休产前假两个半月。需要提醒的是,休长期病假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。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照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。至于休产前假的女职工,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工资的80%发放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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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计生假期间的工资
国家劳动局保险福利司给上海市劳动局的《关于女职工六个月以上产假和病假待遇的复函》(1982年,现执行)规定,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,经医生证明需要产假休息的,产假休息时间按本单位执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。因此,女职工在保胎假期间只能领取病假工资。
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《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病假管理,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生活的通知》(沪劳保发(95)83号)的规定,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(以6个月为单位)划分,再按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。具体计算方法如下
a. 连续工作年限<2年者:病假天数应得工资按病假天数平均工资的60%计算。
b. 连续工龄≥2年且<4年者:应发病假天数工资按病假天数平均工资的70%计算。
c. 连续工龄≥4年且<6年者,病假日应发工资按职工休假日平均工资的80%计算。
d. 连续工龄≥6年且<8年者,病假天数的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%支付。
e. 连续工龄≥8年者,病假天数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%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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