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外代孕須強化法律監(jiān)管

2016-05-26 IVF試管懷孕嬰兒 456人瀏覽

代孕是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產業(yè),雖然受到法律的禁止,但是卻一直存在著。海外代孕更是蘊藏著法律風險。

近些年,海外代孕在國內悄然興起。然而,海外代孕行為本身蘊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,我國目前的法律和相關政策對此采取禁止態(tài)度,相關制度規(guī)范存在缺失。因此,如何平衡市場需求與法律風險,需要立法與行政機關對海外代孕行為的性質進行界定,加強對市場行為的引導和監(jiān)管。

首先,我國法律和政策嚴厲禁止國內代孕行為。2001年原衛(wèi)生部出臺的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》以及2003年原衛(wèi)生部制定的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(guī)范、基本準則和倫理原則》都明確禁止醫(yī)療機構和醫(yī)務人員進行代孕行為。且從2015年衛(wèi)計委牽頭開展打擊代孕的專項行動看,代孕中介機構也在打擊范圍之中,可以說政府是采取嚴厲打壓的態(tài)勢。因此,在中國,任何代孕行為都被定義為非法行為。

其次,缺乏完善的代孕醫(yī)療糾紛責任機制。代孕本身是一項十分復雜的技術,技術再高超的醫(yī)療機構也無法保證百分百成功。如果出現(xiàn)醫(yī)療事故導致代孕媽媽遭受身體傷害甚至死亡,這個責任該由哪一方來承擔,誰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當出生嬰兒出現(xiàn)畸形或者其他不健康狀況時,嬰兒的父母應該向誰索要損害賠償和醫(yī)療費用,中介機構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;甚至嬰兒的父母因此遺棄孩子的,中介機構又該如何處理這個孩子。

再次,海外代孕中介機構沒有明確的主體地位,海外代孕協(xié)議缺乏法律效力。目前我國禁止國內的代孕行為,而對海外代孕中介行為則沒有明確的態(tài)度。正常情況下,可以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進行推定,但是由于代孕本身爭議比較大,且涉及比較復雜的倫理問題,因此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背景下,不能草率認為其可為。目前我國工商管理登記范圍不包括海外代孕中介服務,也就是說海外代孕機構是無法辦理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。

在沒有取得相應執(zhí)照的情況下開展營業(yè)活動,本身就屬于非法經營活動。這就導致海外代孕機構在國內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,其經營活動也無法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,只能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帶。由于代孕行為在國內屬于法律禁止行為,而海外代孕的中介行為也屬于游離在法律邊緣的行為,以此為主要內容的合同自然難以得到合同法的保護。另外,海外代孕中介機構本身也沒有合法的主體地位,與這樣的主體簽訂的協(xié)議難以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。

最后,嬰兒的隱私權和身體健康難以得到保障。由于海外代孕中介機構在中國屬于非法經營,其目的是非法獲利。在我國人格權立法相對缺失的情況下,難以防止中介機構基于商業(yè)交易的目的,泄露相關客戶信息,損害嬰兒的隱私權。由于海外代孕在國內還屬于新鮮事物,大部分國人對其接受度不高,一旦代孕嬰兒的隱私遭到泄露,必然會對嬰兒成長產生十分不利的后果,嚴重影響嬰兒的健康成長。

生育出來的孩子有兩個母親,一個是遺傳學意義上的母親,一個是孕母。有些母嬰傳播的疾病,比如艾滋病、肝炎、性病等都可以通過母體傳播給胎兒。目前我國的海外代孕還處于法律的灰色地帶,缺乏規(guī)范的法律法規(guī)管理,代孕的安全性必然會大打折扣,從而可能產生損害嬰兒健康的后果。

在海外代孕市場興起的同時,我們不能采取回避態(tài)度。立法機構應該盡快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(guī),明確海外代孕行為的性質。同時,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明確相關法律并以此為依據,引導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。有需求的客戶也要充分了解海外代孕背后的各種風險,做好相應準備。中介機構則在開始業(yè)務之前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律風險,并通過對應的準備工作做好事前安排。